民國96年10月12日

【修正「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遴聘要點」第4點及第7點規定】

僑務委員會囿於組織法規定僑務委員以180人為上限,全球各地爭取者眾;且為因應海外僑情及僑社結構變遷、政黨與外界要求等,俾使熱心及具聲望人士能充分參與,協助推展海外僑務工作。爰參照實務運作現況及業務推展需要,修正「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遴聘要點」要點第4點規定,明定僑務委員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不得連任,以增加世界各地僑界俊彥擔任僑務委員之機會,減少遺珠之憾,暨平息有關連任與否所衍生之紛爭議論。另該要點第7點酌作文字修正。並自96年10月5日起實施。

檢附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遴聘要點及該要點第4點、第7點修正對照表各乙份供參。

修正僑務委員遴聘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7點規定

 
 
 
駐奧克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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